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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添發被 上訴 人 大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金被 上訴 人 林偉州即世全農業資材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74,150元,應徵裁判費283,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裁判案由:給付貨物等
裁判日期:20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