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80號上 訴 人 王猜鳳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複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被上訴人 詹順誠
陳中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江立偉律師許嘉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黃茂宏法 官 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