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4號上 訴 人 潘美雲訴訟代理人 蔡明芳被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6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8,4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