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事聲字第31號異 議 人 蔡永取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葉武光等間聲請返還合夥出資等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11月2日所為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72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及第3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11月2日以110年度司促字第10723號裁定駁回其支付命令聲請(下稱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三、異議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葉武光、黃綉雱、曾炫達3人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94年度偵字第6454號與95年度偵續字第6號案件中自認92年8月間,與訴外人郭坤福共合資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成立合夥投資關係(下稱系爭合夥),投資統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分8股。郭坤福認購4股,相對人3人共認購4股,相對人3人於93年1月間將1股讓與異議人,之後異議人於93年4月間聲明退股。經合夥人同意退股,郭坤福表明同意給付返還出資等金責任,但是相對人不同意見,導致無法達成協調。異議人提起刑事告訴,當時相對人3人部分有請異議人不要對相對人3人提起再議,事後郭坤福被判刑,相對人3人至今背信未依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頁首所示金額85萬7,000元。
(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原告之訴如有欠缺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先命補正。請法院依法補正同條第1項第1款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31條之2第2項規定移送者,請法院不能移送第二審合於同法第284條規定以釋明合於同法第342條規定合於同法第508至511條所明定。
(三)請求法院發函命相對人3人依照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頁首記載確定金額85萬7,000元判決效力,依異議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保護其權利。因此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四、法院的判斷: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又法院對於支付命令的聲請,除審查程序上合法要件之外,尚須為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的審查。因此,法院對於支付命令的聲請,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審查時,雖僅為形式上的審查,但並非法院不得審查實體上權利要件是否存在,若法院為審查後,發覺支付命令的聲請欠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法院仍應以聲請無理由駁回。
(二)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又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是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的終局判決者。所謂同一事件,就是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的請求。
(三)異議人在本院調查時表示:本次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3人給付的85萬7,000元與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8號案件一樣,就是退股金、加班費、紅利結算、工資,全部加總起來等語(見本院卷第17至18頁)。而異議人前以同一原因事實,對相對人3人另案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3人應給付803,000元,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以異議人請求加班費及工資部分為本院99年度嘉簡字第552號判決、104年度訴字第570號判決的判決效力所及,請求退股金及紅利部分為本院98年度朴簡字第61號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80號判決、99年度嘉簡字第552號判決、104年度訴字第570號判決的判決效力所及,駁回異議人的請求,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形。已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並有判決書在卷可佐。
(四)異議人以同一請求對同一當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金額雖有不同,但是該請求為得擴張或減縮的可代用聲明,自屬同一訴之聲明。所以異議人本件支付命令對相對人3人的請求,已經前案審理而判決確定,訴訟標的已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自不應准許。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人的聲請,是合法的,異議人聲明異議表示原裁定不適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經明確,異議人所為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為不影響本件結論,不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