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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亡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2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王瑞穗子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王瑞穗子(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嘉義市○○段○○段00地號共有人,日據時期最後設籍:臺南州嘉義市西門町三丁目36番地)於民國45年10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王瑞穗子遺產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瑞穗子除出生時之日據時期戶籍資料外,經嘉義○○○○○○○○函告查無死亡除戶或現戶戶籍資料,處於生死不明狀態,聲請人前經109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裁定選任為失蹤人王瑞穗子之財產管理人,並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獲准,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14日揭示,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此為72年1月1日民法總則修正前之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失蹤人於該條文修正前失蹤,而其失蹤情形已合於修正前之規定者,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但書亦定有明文。本件公示催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開規定,自得於失蹤期滿後為死亡宣告。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109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催字第23號民事裁定、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民事聲請狀、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嘉義○○○○○○○○函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公示催告等民事卷核閱無誤。

(二)失蹤人王瑞穗子於臺灣光復後無設籍資料,無身分證統一編號可查詢其他相關資訊。又查國民政府於34年10月25日臺灣光復後,曾於35年4月間實施戶口清查,嗣於35年10月1日辦理初次設籍登記,而當時人口於臺灣光復後未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之原因,不外乎失蹤、死亡等因素所致,此為公所週知之事實。而依現存戶籍資料查無失蹤人王瑞穗子於35年10月1日申報初設戶籍登記之紀錄,復無證據可認失蹤人王瑞穗子業已死亡,堪認失蹤人王瑞穗子至遲於35年10月1日即處於失蹤之狀態,迄今仍行方不明之事實為真正。

(三)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據聲請人具狀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7至8頁)。

四、失蹤人自35年10月1日臺灣光復後辦理初設戶籍失蹤時為未滿80歲之人,計算至45年10月1日止,失蹤屆滿10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