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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46號聲 請 人 湯光民律師即邱俊男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邱俊男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10,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邱俊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2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邱俊男之遺產管理人,自擔任以來多次親自前往現場勘查被繼承人所遺有土地,並發現該土地遭他人堆置多項雜物,此有現場照片多紙可參;為維護被繼承人之權益且秉於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已函告周圍鄰地共十位所有權人移除置留於土地上之所有物品,若日後仍未清理系爭管理土地上之雜物,將依法聲請賤界並向無權占有之人提起返還土地之相關訴訟,為此向鈞院聲請酌定管理報酬為新台幣120,00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第182條亦有明定。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院酌定其報酬,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是遺產管理人自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遺產報酬。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7號及司家催字第3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被繼承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管理土地照片及律師函等件影本為證。揆諸前揭情事,被繼承人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亦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然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調查被繼承人財產、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等例行事項,本院審認聲請人處理遺產管理人事務雖有九個月餘之時間,惟有關系爭土地占有情況之調查,日後有無提起返還土地訴訟之必要等情仍未明確,債權人應聲請強制執行及分配程序亦未進行,尚難客觀衡量本件管理遺產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等一切情狀,爰就聲請人已執行職務部分,暫酌定本件管理報酬為新臺幣10,000元為適當,並由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裁判日期: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