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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李玉敏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陳威光之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之管理報酬酌定為新臺幣62,52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威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7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威光之遺產管理人,復以106年度司家催字第48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暨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經已登報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程序中。查被繼承人遺產中嘉義市○○段0○段0000地號土地之管理報酬前已另案裁定確定,其餘尚有6筆土地業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中。本件聲請人已遵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代管3年多,依民法第1183條得請求管理報酬,以最低拍賣價格為計算標準,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本院酌定該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即新臺幣(下同)62,520元為管理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78號、107年度司繼字第4號民事裁定及民事執行處詢價通知等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必要時聲請法院酌定。但歸屬國庫之遺產無現金可支付者,得免請求。遺產經法院、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者,應將管理期間墊付之費用及前款管理報酬聲請法院優先分配。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威光遺有土地,業由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拍賣中,此有前揭詢價通知影本在卷可稽,應屬真實,則聲請人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請求管理報酬62,52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由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裁判日期: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