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60號聲 請 人 翁明約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柯寬陞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柯蔡月碧(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嘉義縣○○鄉○○村○○○000號)為被繼承人柯寬陞(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0年1月10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柯寬陞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柯寬陞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柯寬陞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82年7月31日聲請設立詠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因當時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之設立須有股東五人以上,故由聲請人邀集被繼承人柯寬陞等五人設立該公司,其全部資金均由聲請人一人出資,其餘為人頭股東,未實際出資,因此被繼承人於109年8月24日切結放棄股東權利,該股份100,000元返還聲請人,惟迄未辦理股份所有權移轉登記。不料被繼承人於110年1月10日死亡,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又無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未能辦理股權過戶登記,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經聲請人徵詢柯蔡月碧同意任遺產管理人,且選定其為遺產管理人不會影響任何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第三人之權益,懇請賜准選任等語,並提出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切結書、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及本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等為證;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足認聲請人主張有理由,且核與首開法條規定,尚無不合。
三、經查,被繼承人柯寬陞之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承,且其親屬會議未依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因其名下尚有股權等財產可供管理,而柯蔡月碧表示同意擔任遺產管理人,而其既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自較為他人清楚,堪認選任其為被繼承人柯寬陞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