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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司司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洪培訓即冠勝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冠勝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0年10月12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冠勝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冠勝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109年11月24日就任申報,准予備查。因國稅局尚未核定年度所得稅申報,基於清算人風險考量故展延完結清算等情。

三、經本院審閱相關案卷,核其主張尚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另聲請人當就申報稅額核定後,再為後續清算事宜,且清算展期每次以6個月為限,屆時如未能完結者則再行具狀聲請,方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裁判日期: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