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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司司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黃國泰即宏偉網路事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宏偉網路事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0年10月8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宏偉網路事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宏偉網路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原登記估計數債權核定為0元,但尚未核定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此聲請清算展期等情。

三、經本院審閱相關案卷及聲請人所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等文件,核其主張尚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另聲請人當就應補稅額核定後,再為後續清算事宜,方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裁判日期: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