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聲 明 人即 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務人呂淑嬉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執行事件,對本件民國110年12月9日所為之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國110年12月9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業於同年月14日送達聲明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故於加計在途期間後,聲明人至遲應於同年月28日前,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惟聲明異議人遲至110年12月29日始提出聲明異議狀,此亦有蓋有本院收文日期章之聲明異議狀在卷為憑,故聲明人之聲明異議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