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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司法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社團法人嘉義縣基督教青年會法定代理人 黃智鴻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社團法人嘉義縣基督教青年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社團法人嘉義縣基督教青年會理事長,該社團法人於109年3月2日會員大會會議通過變更組織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為社團法人並非財團法人,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因此並無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