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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0號原 告 張博淵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王志森即立菳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競業禁止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裁判日期: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