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林順斌被上訴人 佑螢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學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螢股份有限公司、吳學明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0,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