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被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金榜
蕭秋芳邱耀滄高志謀張耿銓張盟垚朱育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6,397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