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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家財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

110年度家財簡字第1號原 告即 反請求被 告 吉正柏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僅受109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之委任)

王郁萱律師(同上)複 代理人 廖懿涵律師(同上)被 告即 反請求原 告 劉素珠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張雯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號返還金錢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原告即反請求被告(下簡稱原告)起訴主張因兩造婚後剩餘財產差額至少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原告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向被告即反請求原告(下簡稱被告)請求至少100萬元等語,惟被告抗辯因原告另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金錢,現由本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18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審理中,該事件因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金錢之期間多落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涉及兩造之夫妻剩餘財產之計算,且被告已於110年3月8日提起反請求,亦依民法第1030條之1向原告請求50萬元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語。

三、系爭事件現由本院一審審理中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足認系爭事件涉及兩造間之夫妻剩餘財產計算,因兩造得否向對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應需確認兩造間之夫妻剩餘財產數額為前提,而系爭事件之結果,顯然會影響如何計算被告之婚後財產數額,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復兩造均同意停止訴訟(見109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卷三第261、365頁),故於上開事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家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裁判日期: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