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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抗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59號抗 告 人 黃芝宜

劉蕙翎相 對 人 呂錦

鄭育仁上列抗告人等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110年度司拍字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7年9月28日與相對人簽訂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年利率3%,抗告人每月固定本利攤還新臺幣(下同)32,500元,109年因疫情收入減少,與相對人商討後給予緩繳,期間為109年9月至110年8月,抗告人於110年9月繳付部份本息,並向相對人表示於疫情緩和後會再繳交本息,後已於110年11月11、12日再匯款本息,因此並無欠繳之實情。其次,相對人於110年10月27日向嘉義地方法院簡易法庭提出抵押債權拍賣,另於110年11月3日向新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110年度司票字第9030號)提出本票要求清償費用,相對人為同人,但不解為何要分送兩地方法院,且抵押票據與本票係同日期,因相對人要求多加開兩張本票才願意撥款,因此並未實際有收到另外加開本票之金額,故沒有所謂未繳交本息之實情,綜合上述,總借款金額仍為1,300,000元,並非相對人所提之金額。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法院僅就其提出證明有抵押權存在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要旨、84年度台上字第1243號判決要旨、民國51年1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三)參照)。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中,舉證證明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181號裁定要旨參照)。是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為形式上之審查,尚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

三、本件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於107年9月28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1,3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12月27日,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其他擔保之約定,抗告人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3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上開借款屆期後,抗告人均未向相對人清償借款,尚欠借款本金1,300,000元,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另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四、經查,原審依相對人等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履行事項、借據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形式審查,認相對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普通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借款債權清償期已屆期,然抵押債務人並未清償,依前開說明,原裁定准許相對人等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核屬對於實體權利存否之爭執,並非本件裁定程序所得審究,依首開說明,自應就其爭執之實體事項,另行起訴,以資解決。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復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而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亦著有規定。查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依前開說明,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中如

法 官 呂仲玉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大溪 493 1996.65 黃芝宜:3分之2 劉蕙翎:3分之1 債務額比例: 黃芝宜(債務全部) 劉蕙翎(債務全部)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