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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6號聲 請 人 黃麵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公業賴仁迎間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86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86號事件全部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86號損害賠償民事事件之當事人,經查:上開事件係於民國107年11月8日裁判確定,業經調卷查核無訛。聲請人遲至110年7月19日(本院收文日期)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六個月法定期間,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日期: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