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9號聲 請 人 黃振男相 對 人 黃振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有判決節本可證,該事件並已確定。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並審查聲請人及相對人提出之文書後,確認聲請人及相對人預繳之訴訟費用金額合計如附表一所示,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相對人各應賠付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三所示,及均自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惟瀞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7,224元 由民國106年10月24日由黃振榮預納。 不動產估價費 50,000元 由民國107年9月14日由黃振榮預納。 地政規費 150元 由民國108年10月29日由黃振榮預納。 地政測量費 2,400元 由民國108年10月29日由黃振榮預納。 地政測量費 2,400元 由民國108年11月11日由黃振榮預納。 地政測量費 4,000元 由民國109年8月6日由黃振榮預納。 地政規費 150元 由民國109年8月6日由黃振榮預納。 合計 196,324元 第二審裁判費 205,836元 由民國109年1月15日由黃振男預納。 地政規費 12,000元 由民國109年5月21日由黃振男預納。 地政規費 150元 由民國109年5月21日由黃振男預納。 不動產估價費 60,000元 由民國110年1月22日由黃振男預納。 合計 277,986元附表二:聲請人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編號 兩造姓名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以下四捨五入,並經本院微調以符總數) 1 黃振男 二分之一 237,155元 2 黃振榮 二分之一 237,155元 說明:依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5號判決主文所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計算式:196,324+277,986=474,310元;474,310/2=237,155元】附表三:相對人應賠付之金額 編號 相對人之姓名 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 1 黃振榮 應給付聲請人40,831元 說明:【計算式:237,155-196,324=4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