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盧忠山即債務人相 對 人 吳碧飛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87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