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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黃聰庭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相 對 人 黃新丁

黃陳金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彥伯律師共 同輔 助 人 黃淑嬌

黃淑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9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9號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台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民國109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於法庭上之意思,以茲核對筆錄之正確性,爰依法聲請交付109年12月22日庭期開庭內容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9號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裁判日期: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