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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3號聲 請 人 徐東全相 對 人 何承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許可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08年6月17日之108年度訴聲字第3號裁定,關於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許可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民國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後,倘其登記之原因消滅(例如原告撤回其聲請或同意被告處分),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例如本案請求所據之權利嗣後消滅或變更,或經證明確不存在),應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法院就此項聲請之審查範圍及於事實認定,宜由訴訟卷證所在之現繫屬法院為裁定(同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前因兩造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繫屬許可在案,本案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聲請撤銷本件訴訟許可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就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經本院以108年度訴聲字第3號裁定准許供擔保為訴訟登記後,聲請人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271號向本院為擔保提存,並持該裁定、確定證明書、提存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向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登記在案等事實,經本院調卷核閱前開文件,且有如附表所示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證,又該裁定准許為訴訟登記之本案即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34號業經本院於109年1月21日判決,該案未經兩造上訴而確定,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撤銷訴訟繫屬登記許可,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妍爾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建物建號 │權利範圍│├──┼──────────────┼────┤│ 1 │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 │32/1000 │├──┼──────────────┼────┤│ 2 │嘉義市○○○段0000○號建物 │全部 │└──┴──────────────┴────┘

裁判日期: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