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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9號原 告 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瑞超被 告 吳婷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533元,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裁判案由:返還債款
裁判日期: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