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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3號原 告 林振盛

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0 號0樓之0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英一等2人間返還委任管理財產等事件,原告在起訴時沒有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下同)3,974,012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40,402元,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日期: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