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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0號原 告 承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靜芳被 告 慧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連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3,432元(原告請求金額為美金266,438 元,依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110 年4月12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1 美元兌換新臺幣28.725 元折算。計算式: 266,438×28.725=7,653,43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8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6,33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