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4號原 告 黃美專被 告 許柏竣法定代理人 鄧文雅被 告 許大益被 告 許惠琦被 告 許育瑄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大益、許惠琦、許育瑄、許柏竣間請求代位請求分擔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2,495元【計算式:(3,740,000元+708,566元)×(1/2+1/8+1/8+1/8)=3,892,49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9,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