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2號原 告 王美連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占該土地全部之通行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部分土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88,80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51,836元/㎡×面積239㎡×1/1(通行權不存在的部分為全部)=12,388,80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