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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9號原 告 林恩鈦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222元(以原告請求遷讓房屋土地價值及給付金額合計,計算式:299,222+210,000=509,222),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