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97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被 告 邱茂在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3,82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