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0號原 告 黃奕玲訴訟代理人 賴盈志律師被 告 郭 茲
賴聖駩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返還遷讓房屋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其所有之嘉義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451建號(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街00號),遭被告二人無權占有使用,爰請求被告二人將系爭房地返還遷讓於原告等語。本院參酌系爭土地面積為66平方公尺,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3,000元,系爭房屋110年期評定現值為353,400元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及嘉義市政府財稅局110年6月17日函文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91,400元(66㎡×43,000元/㎡+353,400元=3,191,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