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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5號原 告 賴芠萭

賴柏豪賴月琪被 告 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嘉義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遺屬津貼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4,4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案由:給付遺屬津貼
裁判日期: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