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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被 告 賴建志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1,969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