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21號原 告 潘美雲訴訟代理人 蔡明芳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