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4號原 告 侯清河

張旺順上列原告與被告石碼宮間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石碼宮於民國110年1月10日所召開信徒大會之全部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均不成立或無效,備位聲明為請求撤銷系爭決議,核此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其先、備位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為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裁判日期: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