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4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42號原 告 黃燦然

黃燦煌

黃燦顯本件原告請求撤銷得標公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撤銷標售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得標公告及公告標售無效。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1,100元(即標售案土地的得標金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案由:撤銷得標公告等
裁判日期:202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