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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51號原 告 黃建輝被 告 龔崑海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龔崑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龔崑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