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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7號原 告 朱美賢被 告 陳怡樺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金錢賠償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部分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原告另訴請被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同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千元,合計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