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邱信儒被 告 葉耀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物品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30,82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