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被 告 謝烈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0,000元,應繳裁判費39,0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5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