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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 郭瑞豐

郭瑞崑被上訴人 郭芳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租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4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裁判案由:確認承租權等
裁判日期: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