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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4號原 告 王明秀被 告 蔡錦松

蔡益勝蔡明忠蔡明義蔡秀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請求代位繼承登記,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859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5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逾期駁回。而原告於110年1月28日受收上開裁定,然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裁定書、送達證書、本院之查詢單在卷可證,是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裁判案由:代位繼承登記
裁判日期: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