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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0號上 訴 人 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廖瑞超被 上訴 人 吳婷婷即 被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債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 「1、原判決主文廢棄。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稱同)625,625元及其利息。」上訴利益即核定為625,625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裁判案由:返還債款
裁判日期:202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