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20號原 告 湯光民訴訟代理人 劉昆銘律師被 告 薛俊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5分之2,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將「薛俊朋(嘉木居)」列為被告,嗣於民國110年5月18日當庭以言詞方式更正為「薛俊朋」(見本院卷第83頁),另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時間予以更正(見本院卷第336頁)。經核原告所為之更正,係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依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緣被告係嘉木居文化創意公司(下稱嘉木居)之負責人,自1
04年5月25日起向訴外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下稱自來水公司)承租坐落嘉義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12之9地號土地)上之建物(門牌號碼為嘉義市○○街000號,下稱196號建物),用以經營、管理嘉木居。原告則係坐落同小段12之10、17之6地號土地(下稱12之10、17之6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嘉義市○○街000號房屋,業已辦理滅失登記完畢,下稱204號建物)之所有人。上開不動產乃原告於108年2月17日向前地主即訴外人陳黃碧珠買受,並於108年3月26日辦理移轉登記完畢。因204號建物係於22年間興建,為木造之老舊建物,其內部結構腐蝕受損極為嚴重,隨時有倒塌之可能,且所處地段位於嘉義市中心,為防止倒塌影響公共往來之安全,原告乃自行申請地政機關鑑界,並按界址界釘於108年3月底僱工拆除。
㈡原告所拆除之對象僅有204號建物本身,並未拆到被告承租之
196號建物,該兩棟建物間並無共同壁。然被告之同事於108年4月3日向嘉義市政府陳情,稱原告未申請拆除執照即逕行拆除204號建物等語,經嘉義市政府以108年4月10日府都建字第1085009051號函通知勒令停工,並需補辦拆除執照。之後,被告透過臉書(Facebook)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分別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臉書用戶之名義,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之貼文。詳言之,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之貼文,係以自問自答方式故意來說明兩造間糾紛之不實資訊;不久後,被告以嘉木居之名義轉貼附表一編號2之貼文,同時標註文字(此項標註為臉書之功能,使不特定人得就特定某些事項為搜尋),其中內容使用「鄰居」2字,得使第三人透過土地謄本等相關資料查詢原告身分,可認係針對原告所為;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之貼文,有附上多則公文,被告雖有隱去原告名字,但仍留有原告之姓氏,在嘉義地區執業之律師,僅有原告擁有該姓氏,顯可特定被告指摘對象之身分。
㈢196號建物為自來水公司所有,然觀被告之貼文,顯係以196
號建物之所有權人自居,且所使用之文字,足使一般不特定人誤認嘉木居所在之196號建物與原告之204號建物為同一棟建物,原告所拆除者係嘉木居之一半等事實。其次,被告於本件訴訟進行中自承經原屋主通知將其放置204號建物內物品移走以方便交接,及仲介公司告知建物已易主,且原告並未拆到196號建物等情,被告張貼附表一編號2之貼文之目的,除了係企圖混淆社會大眾,藉以博取同情,且在於阻止原告完全使用所有土地,則被告未循正常管道,查證196號建物是否確因原告之拆除行為而受損,更甚者,被告與其共同承租人即訴外人翁傳奇分別向自來水公司及嘉義市政府陳情之舉動,更顯被告未思仔細查證之舉。再者,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貼文中回覆留言,加以傳布不實資訊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最後,被告在附表一編號3之貼文中加諸「滿口謊言」、「偷偷欺騙」、「威嚇」等用語,加深閱讀者對原告之不利印象,另經原告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經本院110年度自字第1、2號判決被告犯誹謗罪,處拘役40日。
㈣是以,被告透過網路推播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傳播不實資
訊,使不特定人共見聞,致使原告除在其公開網路上遭受不特定網友公然批判,甚或在文化、政治事項討論本件,將此事為扭曲,造成原告之名譽權受到損害,尤其原告為執業律師,交友廣泛,於被告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後,經常飽受社會大眾及民意代表質疑、指責,業已影響法律從業人員之尊嚴及社會地位且情節重大,造成原告身心精神受有極大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又被告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係針對原告之不實資訊,致不知情之網友誤解,足以造成原告個人名譽受損,爰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在臉書用戶「嘉木居」、「薛俊朋」之頁面張貼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以回復原告名譽,且不得擅自刪除。
㈤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10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在「薛俊朋」、「嘉木居」臉書社群網站以公開方式刊登如附表二所示道歉內容,且不得自行刪除。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略以:㈠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確為被告所張貼,被告並無損害原告名
譽之意思。被告從未認為原告拆除196號建物本身之結構,而係原告拆除之結果導致被告承租之196號建物受到影響,亦即拆除行為導致建物屋瓦被踩破,屋內漏水而無法正常使用之事實,被告於貼文中所表達及回覆留言部分,均僅係就前揭客觀事實所為主觀上個人意見。被告所承租之196號建物與原告之204號建物雖為獨立兩戶,但外貌完整,加上兩戶出口處分別位於興中街與長榮街,很容易被認為是同一個人所擁有,並非被告特地強調,被告也從未在任何貼文中或是對外宣稱建築都是被告所擁有。況被告之貼文與回覆留言均一再強調「隔壁」,就是為了避免遭誤解被拆除部分是被告所擁有,並無原告所稱拆掉嘉木居一半之事實,然仍舊遭原告強調係意圖蒙騙社會大眾,被告實屬無辜。
㈡關於被告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附表一編號1部分,因拆
除地點鄰近196號建物,確實有人打電話來問被告說為什麼拆掉,絕非被告自問自答,佯裝無辜。附表一編號2、3部分,被告並未特定對象,只憑鄰居及律師二詞並無法特定對象,且經網路搜尋關鍵字「嘉義湯律師」顯示並不只一位,搜尋關鍵字「嘉義市長榮街湯律師」皆無資料;附表一編號3所附之多則公文截圖,是為了證明被告所言並非杜撰,且公文僅留有姓氏,無法看出所指為誰,被告所為去識別化之作法已達到保護原告相當程度;原告雖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然僅所有權人才能申請第一類謄本,一般民眾非被告或公務單位,只能申請到第二類謄本,且內容並無顯示所有權人之姓名及個人資料,既無法從中得知所有權人是誰,也無法得知其身分、職業或相關訊息,無法從中取得聯結。
㈢原告身為律師,其拆除行為違反建築法規在先,且經嘉義市
政府發函勒令停工,與被告無關。被告從未於網路發表任何關於本件之不實資訊,張貼附表一編號1、2之貼文是因為許多關心被告的親朋好友來電、來訊或是到場關心,被告為了節省一一回覆之時間,而於貼文中表示請親朋好友不要擔心,有進度再回報。被告身為文化工作者,從事特色木構造建築之保存與修復,因原告之拆除行為,導致很多人詢問其中緣故,被告因而承受被誤解之壓力,嚴重影響被告之工作進行,故特地做出解釋,避免誤會,貼文所陳述之內容並無任何不實之處,且無任何證據證明有人直接指名公然批判原告。被告張貼附表一編號3之貼文,乃因當時距原告違法拆除建物而造成被告之財物及精神損失已達半年之久,原告皆無妥善處理,被告為避免傷和氣請求原告盡損害賠償(有發存證信函)之責,皆無下文,提到「忍讓是客氣,不是好欺負」等字是事實;就原告提起刑事自訴部分,被告認並無污衊被告之意思,已另行提起上訴。
㈣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原告所拆除之對象僅有204號建物本身,並未拆到
被告承租之196號建物,該兩棟建物間並無共同壁。然被告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間在臉書發表附表一編號3之貼文,有附上多則公文,被告雖有隱去原告名字,但仍留有原告之姓氏,在嘉義地區執業之律師,僅有原告擁有該姓氏,顯可特定被告指摘對象之身分,附表一編號3之貼文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等語。被告承認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間在臉書發表附表一編號3之貼文,並附上多則公文,然抗辯:就附表一編號3之貼文,被告並未特定對象,只憑鄰居及律師二詞並無法特定對象,且經網路搜尋關鍵字「嘉義湯律師」顯示並不只一位,搜尋關鍵字「嘉義市長榮街湯律師」皆無資料;附表一編號3所附之多則公文截圖,是為了證明被告所言並非杜撰,且公文僅留有姓氏,無法看出所指為誰,被告所為去識別化之作法已達到保護原告相當程度;原告雖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然僅所有權人才能申請第一類謄本,一般民眾非被告或公務單位,只能申請到第二類謄本,且內容並無顯示所有權人之姓名及個人資料,既無法從中得知所有權人是誰,也無法得知其身分、職業或相關訊息,無法從中取得聯結云云。經查:
⒈被告與原告之前針對原告拆除204號建物有無損壞被告承租
之196號建物結構一事,發生爭執,嗣被告於109年10月28日,經由網際網路,在其臉書個人網頁,公開刊登「遇到鄰居拆壞我房子還滿口謊言-是真的無言!去年遇到了一個拆我房子的鄰居,不但造成我房子損壞漏水,還滿口謊言的說要好好處理」、「還在後面頻頻搞小動作,想要偷偷騙政府給他使用執照」等文字的貼文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被告之臉書貼文截圖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至55頁、第351至369頁),堪信為真實。⒉被告在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臉書個人網頁上,公開指摘其
鄰居即被告就196號建物損壞問題,是「滿口謊言」,被告雖未就雙方屋損紛爭之緣由具體指摘,但被告在臉書上僅對外宣稱原告「滿口謊言」,未好好處理196號建物問題,這樣會讓看到該則臉書貼文之人,只能接收到原告說話不實在此一訊息,從客觀第三人之角度觀之,被告這些文字,顯然係公開否定原告說話之真實性,而貶損原告之信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且衡情會使原告感到難堪與屈辱,被告此部分所為自屬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無疑。
⒊經本院調閱110年度自字第1、2號誹謗等案件(下稱刑案)
刑事卷查明,原告拆除204號建物時,原未依法申請拆除執照,嗣於109年4月17日始向嘉義市政府申請,而後經嘉義市政府函覆略以:本案查未申請施工及拆除執照造成疑似拆除施工損鄰,經本府檢具上揭函覆,要求台端勒令停工、補辦拆除執照及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損鄰糾紛等在案,先予敘明;台端本次檢送該案拆除執照書件申請拆除執照,原則准予同意,惟若上揭拆除損鄰糾紛未解決,本府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等語,此有嘉義市政府109年4月30日府都建字第1092604152號函影本附於刑事卷可憑(見刑案自1卷一第219至221頁)。另原告就204號建物雖領有拆除執照,惟尚無拆除竣工備查,而該地號並無核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紀錄乙節,則有嘉義市政府110年11月22日府人任字第1105337618號函附於刑事卷為證(見刑案自1卷三第89頁)。由上可知,原告所拆除之204號建物,一開始雖未領有拆除執照,但之後向嘉義市政府補辦拆除執照而附條件獲准後,迄今尚未拆除竣工備查,也未向嘉義市政府申請核發建造及使用執照。準此,原告既僅向嘉義市政府申請拆除執照,未曾向嘉義市政府就204號建物坐落之土地申請使用執照,則被告在臉書上公開宣稱原告「還在後面頻頻搞小動作,想要偷偷騙政府給他使用執照」等語,便顯與事實不符。被告這樣的陳述,便會讓看到該則貼文的人,認為原告有利用不正當的手段,來矇騙政府,企圖取得使用執照,自會貶損原告之人格評價及名譽,而屬於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文字甚明。又被告雖非建商或營造業者,但其既以房屋修繕為業,對於申請拆除執照、建造執照、使用執照之區別及相關流程,衡情仍應會有基本概念。且被告於刑案自稱有收到109年4月30日府都建字第1092604152號函文(見刑案自1卷一第133頁),自有時間好好閱讀該函文之內容,而該函文有提到「使用執照」4字之處,僅有函文說明第二點引用嘉義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辦法第6條之規定而已(見刑案自1卷一第219至221頁)。又該條係規定:「…損鄰事件經評審會決議,依嘉義市損鄰補償費用提存數額,以受損戶為提存受取人提存法院後,得申請使用執照(拆除部分為拆除完竣證明)。」亦明確表示要經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即評審會決議後,並完成相關損鄰補償費用之提存行為後,始得申請使用執照。是以,縱使原告真的有向嘉義市政府申請使用執照,也是經過評審會決議,並將要賠償給被告之數額提存法院而確保被告權益,此行為又何來被告所稱,是原告「頻頻搞小動作,想要偷偷騙政府給他使用執照」?再者,被告於刑案自承於109年5月26日收到109年4月30日府都建字第1092604152號函文後,有再透過網路向嘉義市政府陳請,而據該府於109年6月2日回覆之內容來看,嘉義市政府已明確回覆:「本案為擅自拆除建築物,拆除完畢後,經相對人補辦『拆除執照』,經本府核發『拆除執照』在案並管制涉及拆除損鄰糾紛部分,應於拆除完工時辦理其糾紛處理完成」等語,此有該網路陳請及回覆資料1份附於刑案卷足憑(見刑案自1卷一第135至137頁)。因此,嘉義市政府於109年6月2日回覆被告之陳情時,亦明確告知原告係申請「拆除執照」,隻字未提「使用執照」,以被告當時38歲,具有工作經驗,且自陳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刑案自1卷三第167頁),實難諉稱無法明瞭上開寥寥數句之意思。從而,被告在明知原告未申請使用執照(更遑論有騙的行為),卻於109年10月28日在臉書上寫原告「頻頻搞小動作,想要偷偷騙政府給他使用執照」等不實文字,其主觀上具有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甚為明確。
⒋被告在臉書張貼之附表一編號3所示貼文,已明確對外告知
其所指之人就是其鄰居,足使看到該則貼文者,對於被告鄰居之人格評價有所減損,故縱使被告未在貼文中表明原告之真實姓名,仍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被告上開所辯,並無可採。
⒌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貼文,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經本院
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此亦有本院110年度自字第1、2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9至331頁)。
⒍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以附表一編號3所示貼文,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堪信為真實,被告所辯,並無可採。
㈢原告主張:被告以附表一編號1、2所示貼文,不法侵害原告
之名譽云云。然依附表一編號1所示貼文內容為「最近很多朋友打電話關心嘉木居發生了什麼事?為什麼會被拆掉一半?然後為什麼隔壁忽然拆到一半就停著沒進度了?其實是因為隔壁的拆除工作被嘉義市政府勒令停工了。」、「接下來小木工將會先把嘉木居被拆除的所有過程整理起來,然後再分享給所有關心嘉木居的朋友們知道」;而附表一編號2所示貼文內容為分享轉貼編號1之言論內容,並同時標記「#嘉義市政府出手」「#律師一樣要遵守」等字觀之,被告乃係就朋友打電話關心嘉木居發生什麼事?為什麼會被拆掉一半?然後為什麼隔壁忽然拆到一半就停著沒進度了?等問題,回復是因為隔壁的拆除工作被嘉義市政府勒令停工,並與網友為意見交流、互相打氣。而原告拆除204號建物過程確曾遭嘉義市政府勒令停工等情,有嘉義市政府108年4月10日府都建字第1085009501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7頁),被告上開貼文難認將對原告之社會評價產生減損,原告上開主張,並無可採。
㈣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300,000 元,是否
適當?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經查,原告學歷為大學畢業,從事律師工作;被告學歷為
研究所畢業,從事技師工作,每月收入約35,000元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46頁)。爰審酌上情並參酌卷附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證件存置袋),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300,000元尚屬過高,應以4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則不應准許。
㈤原告請求被告應在「薛俊朋」、「嘉木居」臉書社群網站以公開方式刊登如附表二所示道歉內容,且不得自行刪除,有無理由?
附表一編號3所示貼文,被告已經刪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83、384頁),而被告附表一編號1、2所示貼文,難認將對原告之社會評價產生減損,並未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已如上述,是原告請求被告應在「薛俊朋」、「嘉木居」臉書社群網站以公開方式刊登如附表二所示道歉內容,且不得自行刪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㈥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屬於未定期限之金錢債務,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未逾上開規定之範圍,自無不合。查原告上開起訴狀繕本係於110年5月14日送達被告收受,為被告所是認(見本院卷第383頁),則原告就其勝訴部分,請求自110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000元,及自110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第1項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被告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及再開言詞辯論,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官佳慧附表一編號 日期 臉書用戶 內容 卷證出處 備註 1 108年5月8日 上午1時4分 嘉木居 「最近很多朋友打電話關心嘉木居發生什麼事?」、「為什麼會被拆掉一半?」、「接下來小木工將會先把嘉木居被拆除的所有過程整理起來,然後再分享給所有關心嘉木居的朋友們知道」 本院卷第19至37頁 本則貼文於原告截圖時有242人按讚、3次分享、49則留言 2 108年5月8日 上午1時33分 薛俊朋 分享轉貼編號1之言論內容,並同時標記「 # 嘉義市政府出手」「 #律師一樣要遵守」等字 本院卷第39至43頁 本則貼文於原告截圖時有92人按讚及數則留言 3 109年10月28日下午11時23分 嘉木居 「遇到鄰居拆壞我房子還滿口謊言」、「拆我房子」、「想要偷偷騙政府給他使用執照」,並同時標記「 #文化工作者 忍讓是客氣,不是好欺負。」 本院卷第45至55頁、第351至369頁 本則貼文於原告第一次截圖時有106人按讚及數則留言附表二道歉啟事 本人於2019年5月8日於個人臉書「薛俊朋」以及所經營之「嘉木居」臉書社群網站「最近很多朋友打電話關心嘉木居發生了什麼事?為什麼會被拆掉一半?然後為什麼隔壁忽然拆到一半就停著沒進度了?…」貼文誹謗湯光民之不實言論等文字,造成湯光民精神之傷害,在此鄭重道歉,並保證以後絕不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