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5號原 告 賴芠萭
賴柏豪賴月琪被 告 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嘉義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訴訟代理人 林冠娟
李秀清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遺屬津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遺屬津貼事件,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條第1、3項及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條、第23條第3項之規定,屬行政訴訟之範疇,且原告3人各請求278,400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824,400元(計算式:278,400×3=824,400),自應由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該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