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5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魏清相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魏彰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