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10號上 訴 人 陳旭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文海間返還債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9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通知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裁判案由:返還債款
裁判日期: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