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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三賢宮法定代理人 陳烱𧁜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謝仁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於111年4月21日送達予上訴人,而上訴人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