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84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被 告 石義雄
吳秋陽
陳金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