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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86號原 告 林邦隆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呂紫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正義等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460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5 款所定「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原告起訴的目的,雖僅在要求法院以判決定相鄰土地的界線,但是仍然屬於因財產權而起訴,兩造就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竟見意旨參照)。因此,依照上開說明,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土地界址,本件的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繳納的10,460元,原告尚應補繳6,875元。本院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裁判日期:2022-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