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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88號原 告 謝坤達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被 告 謝蓮

謝坤城謝惠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4日下午4點,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7日內陳報欲傳喚之理財專員年籍資料,以供本院屆時傳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05-06